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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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省级一流学科“化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化学已列入十三五省高校一流学科(B类),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做好本学科工作,推进学科科研上一个台阶,确保学科建设经费高效合理使用,为学科老师在科研环境、设备条件得到较好的改善,同时使学科的学术更加浓郁,学术水平更上一层楼,以便顺利完成省一流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实现建设目标,参照原“十二五”《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江外国语学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一流学科建设、国家及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建设目标、原则和任务
  

第一条  建设目标:经过一流学科的建设,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教师队伍,提高发表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高质量地完成一批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多争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一流学科建设的指导下,建设一个高质量的应用化学本科专业,并使学科有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应用化学硕士点,把学科建设成有特色、有影响的省级一流学科,成为我省应用型化学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应用性科学技术研究基地。

第二条  建设原则

1. 根据学科现有条件,在符合学校发展方向的大背景下,发挥学科自身特色,凝练学科建设方向,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2. 突出创新,强调实用。

3. 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学科经费严格按照省、校各级管理部门精神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费重点支持能保证学科建设目标完成,学科水平得以提升的学科成员科研项目,使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率最大化。

4.建立年度计划、年度报告制度,保证学科建设质量,提升建设水平。

第三条  建设任务

1. 经过一流学科的建设,使学科成员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位结构方面不断优化、研究方向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积极引进、内部吸收化学或化学相关、交叉专业的优秀人才加入化学一流学科。

2.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积极申报并承担省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多争取国家级科研项目,承担服务于社会经济的产学研课题,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大力培育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3. 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国际化应用人才的培养质量。加大对学生考研、科研创新项目、各类国家及省级化学(含化学相关)学科竞赛的奖励性资助。

4. 加强学术研究基地建设,申报省级化学科研创新平台。

5. 定期开展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不断扩大对外交流。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相应的学科建设秘书处、学科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1. 学科建设秘书处负责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科建设规划编制、学科对外宣传、学科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年度总结、经费使用监督等事宜。

2. 学科学术委员会:

A、成员:学科负责人、正高以上的核心人员。

B、职责:学科发展方向决策、重大项目申报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学科内部批准。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化学一流学科的经费分省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二部分。根据文件规定,学科在建设期内省拨经费:170万元,校配套经费:根据学校财力及上级规定而定(因没有明确的数量,故本规定中不体现)。使用期限:2016年至2020年。
  第六条  根据省、学校有关一流学科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运行等方面,结合学科特色和我校国际化要求等实际情况,经费用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1. 实验室建设经费:包括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参照原“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理工类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应不高于50%的比例要求,预算经费:70万元。

2.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津贴等,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岗位、高水平兼职教授等)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一般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启动费等,现有学科梯队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等相关费用,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参照原“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应不低于30%的比例要求,预算经费:50万元。

3. 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或区域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为了鼓励学科人员走出去,扩大视野,参照原“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理工类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20%的比例要求,预算经费:25万元。

4. 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创新计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访学(含合作培养)、学生考研、科研创新项目、各类国家及省级化学(含化学相关)学科竞赛的奖励性资助等。参照原“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不超过20%的要求,根据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预算经费:20万元。

5.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学科建设秘书聘用,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参照原“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科建设运行的经费不超过10%的比例要求,预算经费:5万元。

第七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规范

1.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2. 一流学科经费的使用与报销,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财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成员报销费用由学科负责人签字,学科负责人报销由所在学院财务一支笔签字。

3. 一流学科经费使用范围: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相关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费、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及维护费、专家咨询费、人才培养的激励(指学生)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